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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 我姐开了酒吧,经常请了当地电影院演出完的歌舞团来演出,这次新来的团队刚 两 天,本月12号被公安查处 ,因为有下面穿T形短裤,上面穿白衬衫扣一粒扣子的跳舞表演,其中在翻跟斗时能看乳房,(观众说)整个表演时间在5分钟左右,我姐和姐夫被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刑事拘留,我姐夫是在医院工作的,他们的儿子在上高中,明年要参加高考,他只是下班时间去玩玩,我姐是法人代表 酒吧是她管的,在我姐夫的口供中他承认有二三次在以前我姐手机丢失时,其他剧团找不到我姐时打我姐夫电话联系过,对于其他他都不知道,我姐讲表演内容她不知道,剧团也没有给她看节目表,据说有三个表演人员口供说我姐夫知道五个表演人员口供说我姐知道,同时从酒吧工作人员和观众得知他们在派出所亲眼看到和听到剧团有人在派出所时被公安人员打,象这种情况罪名成立吗?二人是否都有罪?公安机关的口供证据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有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司法解释吗?怎样才是组织淫秽表演?淫秽有没有一个明确的鉴定?公安机关内部有一个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你们知道吗?谢谢各位给我帮助

综合法律 2018-08-07 2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组织淫秽表演罪怎么认定?


    (二)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聚集男女多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由于聚众淫乱也可以出现于公开场合,而本罪在客观形式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性交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质,因而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区分两罪的关键是:


    1、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是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在行为表现方式上,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脱衣舞、裸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性交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另外,本罪中组织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淫秽表演,而在聚众淫乱罪中,首要分子一般直接参与淫乱活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他人进行淫乱活动的同时又组织他人进行观看的,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有两个犯意,但一般认为只构成一个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若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单独抽出,组织淫秽表演中,仅有组织观众的行为无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没有组织观众观看的行为,则行为人已单独地构成聚众淫乱罪,结合两方面考虑,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

  • 口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有效的口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提取,违法获得的口供无效
  • 只有原告和同伙的指认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判刑。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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