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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按合同执行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太长,不加班就考核罚钱,中午没休息时间,上班辞到了也过分的罚钱,不想干了,急辞不批,怎么办公司没按合同执行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太长,不加班就考核罚钱,上班辞到了也过分的罚钱,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7-05 11: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先看小时工资是怎样确定的.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精神,小时工资应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如果单位是这样来确定小时工资的话,那就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合理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上班的要支付工资的300%,如果法定节假日超时加班的,那么加班工资就应当按照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进行工资折算。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1)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2)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在于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第十五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以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公布的《劳动法》和2007年6月29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代替。
    2008年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
    (4)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是无效的,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有:双方通过协商和解、由第三方进行调解,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
    1、协商协商和第三人进行调解,这两种方式是不用选择的,有了问题当然会协商,但是协商未必有结果。有些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诉”,一般只是一种习惯的说法,协商不是一个强制的前置程序,有时会在诉讼中碰到被告一方提出这样的反驳理由“合同约定了协商不成才起诉,你还没跟我好好协商,你现在不能起诉!”这种说法,其实没什么意义。
    2、第三方调解所谓的第三方调解,可以是双方选择的任何愿意介入的第三方,比如双方共同朋友、双方委托的律师、也可以是20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所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过,不管是哪种,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这个自愿,一是选择这种方式必须双方自愿,二是能否达成调解一致及达成何种结果也必须双方自愿。如果达不成一致,就只以具有强制解决权利的仲裁或法院来解决双方的争议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是否选择仲裁解决,如果不选择仲裁解决,那按法定的就是诉讼解决了。对诉讼解决,双方是否选择诉讼解决的法院管辖地,也是一个问题。
    3、仲裁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诉讼解决的方式,商事仲裁是一局终裁,裁决作出即生效。但是,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明确有效的约定仲裁条款,实践中很多仲裁条款由于不规范而无效。在合同纠纷中双方若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一般是在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明确选择仲裁的方式,且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很多约定仲裁条款无效,往往是因为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或者既约定仲裁解决又同时约定诉讼解决。
    4、诉讼如果未约定仲裁解决或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那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这就涉及一个诉讼管辖的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但不是随意约定。当事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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