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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武汉,在04年6月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2年的合同,在05年出差270天的情况下,我到B公司去面试。在06年1月的时候,我将我的年休以及出差的补休算在一起,根据公司已有的规定开始补休,并提出辞职。由于我违约,和人力资源协商将1月份的工资作为违约金进行抵扣。A公司放假时间是1月26号,所以我的补休时间也是到26号,我在1月23号在公司办理完相关的手续,同时人力资源出具了一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合同书,时间是1月23号。在26号,公司有消息说,25号在岗的员工都有2006年的红包(这里公司没有说是05年的年终奖),我查了我的工资卡,发现没有,于是询问公司,公司的人力资源说因为我23号办理完了手续,所以没有我的。但是,我在公司的考勤上是到26号的,而且财务扣除我的违约金也是扣除的1月份整个的。那么究竟这个是什么算呢?我想咨询下,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或是法律。公司甚至说现在在我23号辞职的情况下,我还要赔几天工资给公司!现在我想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公司的人说,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规定的话,解释权归公司,那么我仍然拿不到这笔钱。我想作为我的个人的合理合法的收入或是利益,我应该去争取,这里也谢谢你们的帮助。

仲裁 2018-08-08 0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礼金从这个月工资里扣了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礼金。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者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 辞职不会被扣工资,提前三十日书面提交辞职书即可,根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用人单位以辞职为由扣工资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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