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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死者是水厂职工家属,其在协助丈夫打捞取水口树叶时,由于水厂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其跌入进水口的水槽里,被水槽里一根钢筋贯穿左腿后又被水管强大的吸力吸入水管致其死亡,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吗?赔付的话水厂方是不是该负主要责任?由于水厂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吗?是不是该负主要责任?

综合法律 2019-08-24 08: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所以商标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须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须为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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