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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65岁了,在帮别人干活受伤了对方拿了药费治好了,当时医院没有用社保卡报销,也没算工伤,我现想拿医药费清单到社保局报销,我们是农保的,可以吗,当时医院没有用社保卡报销,我现想拿医药费清单到社保局报销,可以吗

劳动纠纷 2019-07-26 15: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可依法申报工伤;
    2、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员工工伤的后续治疗费用是可以进行报销的,但是员工必须和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否则在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之后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是不在支付员工医疗费用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发生工伤后,伤者应当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且在伤势得到治疗后进行相应的工伤索赔手续。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过能够完成相关手续,就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得到相应的赔偿。
    工伤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等等,在这些范围内,伤者可以依法向单位主张。
  • 如果非工伤的话,首先走社保了,社保没买那就是公司的问题,所有医疗费用公司承担,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一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
    另外就是你的受伤是不是人为造成,比如事故等。
    既然不是工伤,单位理应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单位没有参加社保,职工无法就医报销,单位应该承担部分就医的报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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