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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多个作者同时使用出版方指定的笔名是否是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前提是作者本人并不知道笔名是共享的,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另,如合同中规定自合同生效起,该作者创作的作品只能由该图书公司代理出版而不能投给第三方(包括网络媒体),那么该作者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在网络发表的作品是否属于合同规定的范畴(该作品尚处于连载期间,并已经完成70%,请问未来是否可以继续完成连载)。等待律师或版主的解答。

2018-08-08 07: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具体多少,要根据软件著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著作权未经作者许可可以免费使用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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