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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在我工作的地方消费,然后没给我钱,大概3000元,然后他就给我一个平板电脑作为抵押。但是这个平板是坏的,我也没有在意,因为只是作为抵押,我朋友也和我说是坏的。然后我这个朋友因为触犯了法律去坐牢了,她的老婆来问我索要电脑,出去我的同情心,我就说可以把电脑给她。但是她无理取闹,非让我给她一个好的。而且多次去我所在的工司闹,报警说她给他老公的电脑是好的,所以我给她电脑也必须是好的,我就想问问,我连她老婆都不认识,我有义务理她吗?而且他多次报警,一报警就传呼我,已经造成了我的生活不平衡,我可以起诉他吗我的一个朋友在我工作的地方消费,因为只是作为抵押,我有义务理她吗?我可以起诉他吗

债权债务 2019-07-19 16: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法律上的规定,一般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现在被告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了,债权人需要按照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总的来说下面几种情况都确定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即像债务人服刑时。
  •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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