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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公有两个儿子,我们是老二,结婚也比老大早,我们孩子都两周多了老大才结婚,当时说好的老人跟我过就把我们那院的房子给我,只是说说没有写在纸上,我以为差不了,再说是亲兄弟,就没计较那么多,老大本来就不是很孝顺,现在娶的媳妇心眼又多,会说话把老人哄的特别好,老大结婚前就把房子分了,老人有两套平房,但是面积不一样,老大那套平房面积小,老人就把房子面积放在一起分,两个儿子各180平米,剩下的归老人所有,等平改了,老人自己有套楼房,这个写了字据,可是现在老人改变主意了,要把他自己的房子也给兄弟俩分了,但是老大家就是贪图老人的财产,老大家也没自己的孩子,有一个儿子还是媳妇带过来的,她就想把钱和房子都到手了,就不养着老人,和大儿子离婚,大儿媳妇比我们小的会说,现在老人什么都听老大媳妇的,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就没计较那么多,就不养着老人,和大儿子离婚,现在老人什么都听老大媳妇的,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8-11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国有化和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的房屋,一般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由于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不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其出具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上讲,小产权房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不明确的。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产权房所有人对小产权房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
  • 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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