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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件的一些问题,我寄了一个快件到青岛发现收件方的电话与地址有疑问,所以让快递公司不要当天派件改为第二天派件,也明确与派件员说了等我的通知,但是收件方拿着身份证到网点自己把件取走了,取走后快递公司才打电话给我说件已取走,我现在质疑的为什么在他取件的时候不打电话给我核实是否要把快递给他,而是事后打给我说件已经取走了,现在快递公司说他们没有责任公司损失只能由我自己承担。我觉得不能认同的是这份快件都买了运费险,在他们手里被拿走的损失却要我自己承担是否合理。谢谢!我现在质疑的为什么在他取件的时候不打电话给我核实现在快递公司说他们没有责任公司损失只能由我自己承担。我觉得不能认同的是这份快件都买了运费险

消费者维权 2019-08-05 10: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快件丢失,你可以按上述规定要求赔偿。  如果无法和解,可以申请物流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 以后邮寄东西必须要注意,尤其是贵重物品一定要要求报价。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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