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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未婚先孕受法律保护吗?同居七年,现在怀孕了,我想生,告诉我离不掉婚,意思先生下来以后再说!我可以当一个单身妈妈,对我不用负责,但孩子要有保障!他不理会请问未婚先孕受法律保护吗?同居七年,我可以当一个单身妈妈,对我不用负责,但孩子要有保障!

离婚 2019-09-07 1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
    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  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

  •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共同生活,应当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置,双方如果交涉未果,可以诉讼解决。如果客观情形,女方的经济条件等能力不如男方,即便孩子在哺乳期内,只要女方同意,该子女可以随父方共同生活,母方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直至该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对方拒绝承认与女方所怀的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女方可以要求亲子鉴定,在女方提供了必要的能够证明双方曾经同居生活的证据情形下,对方拒绝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女方,关于男方与女方所怀孩子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2.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解除同居关系符合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应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剩余的非婚生子女,双方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方生活。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的,可以随父方生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一方将非婚生子女送养他人,需得另一方同意。
  • 未办理婚姻登记不存在离婚问题,双方直接分开即可,孩子未满2周岁原则上判给女方,由男方支付抚养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分割。具体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请求法院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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