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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地做事受伤,用了六七百医药费,休息了一个星期差不多,但是老板医药费不愿意报销一分钱,还说当时没叫他带着去,该怎么办啊我在工地做事受伤,但是老板医药费不愿意报销一分钱,还说当时没叫他带着去,该怎么办啊

交通事故 2019-07-21 17: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工人受伤,包工头等实际施工方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建筑工程中,工人是受包工头雇佣的,实则就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2、工人受伤的,可以找施工方挂靠的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索赔
    现实生活中,实际施工方想要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往往都会选择一个建筑公司进行挂靠,那样才容易承接工程项目。
    因而,当工人受伤时,施工方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工人或工人家属可以找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要求赔偿。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工人受伤的,可以找发包人索赔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发包人明知道或应知道实际施工方没有施工资质,而允许或默认其承接建筑工程的,当工人受伤的,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工头无力赔偿时,赔偿工人的损失。
    但是如果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人,那么在发生工人受伤的事情时,一般都与发包人无关了。
    因此,实施施工方的工人受伤亡时,承包人是将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出去的,要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是工人伤亡严重,又与施工方、承包人,甚至发包人协商赔偿不成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在工地受伤,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履行工伤赔偿责任;
    2、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追究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

  •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计算:本人工资X9=
    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上海的标准,各为6个月的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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