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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离婚不给女方房子,男方名下一处现居住的房子,男方父母起诉他要要回去,归父母,这样离婚时房子就不会成为夫妻财产分割。我想问他父母能要走房子吗?另外男方工作单位买断了,给了一些钱,男方说是自己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对吗?这样离婚时房子就不会成为夫妻财产分割。我想问他父母能要走房子吗?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对吗?

离婚 2019-07-30 12: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有下列情形之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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