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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其父每月付抚养费200元。2007年12月女儿因抽搐住院治疗,诊断结果癫痫病。2008年6月我与前夫自行协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400元,但其后付钱时是他什么时候有就什么时候给,从未按时付,并且胡乱算账,其中几次未付抚养费。随着物价上涨,本人月收入970元,无法维持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另外自我们离异后女儿是我自己费尽心血抚养,其父是否可要求和我平坦抚养费用?

离婚 2018-08-08 1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给抚养一方孩子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用。
  • 抚养费增加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不过增加抚养费需要有相关的条件。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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