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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好,我有一件关于婚姻方面的问题向你咨询一下! 我是今年5月份才结婚的,因为婚姻基础不牢,感情和性格各方面的原因,经过我和我夫人两个人共同思考反复交谈。决定分开。 第一问题是:我是本市人。她是从农村到我家的,我们和我父母在一起住,住房是我父亲当时公司旧房拆除,补差价购买的,产权证上是我父亲的名字,所有房款也是我父亲出的。我想问这个房子在离婚财产是否属于分割范围。我现在夫人有没有要求权。 第二个问题是:婚姻的所有新置家具也是我父亲为我们结婚买的。但婚后归两个人共同使用,这是不是属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上讲的共同财产。如果分割是按照所有新置家具的购买是原价作价分割还是按现在评估折旧价分割。 第三个问题是:在婚姻之前购买的物品,不是为结婚的目的,比如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是为了工作用的,现在放在我们房子中是不是共同财产。 第四个问题是:她在一家超市上班,单位害怕她把东西弄没了,收了她的押金,并写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人是我的名字,意思是,东西丢了就从工资中扣,不够的由我担保人承担,;这个我知道,我想问的是;离婚后这个担保合同有没有效。 第五个问题:我们两个人的婚扣的工资所得是不是也是分割的对象,我的工资都要全部给她吗? 感谢律师你的回答!工作顺利!!

离婚 2018-08-08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平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协议无需公证; 第
    二、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携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 第
    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终是否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要看房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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