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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员工,在单位做了好几年了,最近听说公司有个高层被抓了,据说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了,公司有很大损失,大家都面临被公司清查,一时间都人心惶惶,我想请问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谁?普通员工会吗?最近听说公司有个高层被抓了,据说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谁?普通员工会吗?

合同纠纷 2019-07-09 18: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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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一,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 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直接挖人方法:直接从竞争对手处招聘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
    二、高价收买手段:以各种形式的好处,诱惑竞争对手的职员出卖公司商业秘密;  第
    三、安插间谍法:派遣自己的人员到竞争对手公司充当间谍,直接从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  第
    四、关系客户收买法:通过竞争对手的合作伙伴,比如原材料或服务的供应商等和竞争对手有生意往来的公司获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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