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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电影,剧本是我创作的,如果出品方拍摄第二部,用第一部的名字,但是内容人物都不一样,未获得我认可,产生侵权吗?一部电影,剧本是我创作的,用第一部的名字,但是内容人物都不一样,未获得我认可,产生侵权吗?

2019-07-26 08: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的著作权由制片这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 若产品名称含其他人商标名称需分情况认定是否侵权:
      
    1.他人商标名称已成为相应产品通用名称、特有名称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已成为产品通用名称或特有名称,不再具有显著性,同时也是商标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就不存在侵权问题。
      
    2.商标名称并不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商标名称没有因为使用不当而成为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同时商标专用权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名称,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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