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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只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那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适用吗?

公司企业 2019-07-09 14: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 《公司法》发起人责任规定的立法宗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亦应参照《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承担类似责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所生之后果负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
    (3)项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即规定了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作为设立中的公司的机关,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在公司设立中的职务和权限。如果因怠于履行职务等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就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的流程:
    1、首先,股东会决议公司增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变更公司章程。
    2、其次,股东认缴新增出资,该新增出资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
    资。
    3、再次,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利润的分配是由每个股东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决定的;
    2、必须由你们几个股东一起商议,决定技术入股股东在项目中所占的股份额。
    3、最后才制定协议书;
    4、制定协议书之类的问题很复杂,最好先咨询会计事务所,委托会计师全权或协助处理,会计事务所在这方面非常专业。你想拿出50%的年终利润出来分给技术股股东,那么技术股股东的股份应占总股本的50%,这个应该由你和其他股东来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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