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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房子是婚前财产,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补偿 2019-08-30 14: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拆迁款是否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你分得的补偿款是娘家的房屋拆迁所得,所得拆迁款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因为你娘家房屋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不改变原有财产的性质。
    如果你想用该钱款买房屋,你需要证明补偿款与购房款是同一笔钱,那样购买的房屋还是你的个人财产。第二种,如果拆迁款是你个人名义获得的补偿钱款,因为这笔钱的获得发生在你们婚后,所以,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展开您好!根据你的描述,拆迁款是否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你分得的补偿款是娘家的房屋拆迁所得,所得拆迁款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因为你娘家房屋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不改变原有财产的性质。如果你想用该钱款买房屋,你需要证明补偿款与购房款是同一笔钱,那样购买的房屋还是你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如果拆迁款是你个人名义获得的补偿钱款,因为这笔钱的获得发生在你们婚后,所以,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就算你用此款购置房屋,也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是你娘家拆迁获得的相应补偿款,收起
  •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后所取得的安置房,如果属于未支付购房差价而取得的情况,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属于支付了购房差价所取得的安置房,因为该项支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房屋仍然需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对于支出的购房款部分在分割时应对另一方作出合理的补偿。
    至于因拆迁所取得的拆迁各项奖励、过渡费等等,属于拆迁单位给予该拆迁户的补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户口中的一员,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跟房子购买的时间和形式有关,具体如下:
    界定婚前房产的时间点
      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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