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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罪取保了,法院判单处罚金以前没有前科会坐牢吗

刑事辩护 2019-07-15 18: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下盗窃行为可不坐牢。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逐,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已经构成犯罪,还会坐牢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首先,罚金是根据人犯的犯罪情节而定的,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其次,关于开庭审理的结果,无法判断。法院会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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