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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14年7月1日至今公司未与我续签合同,公司该不该赔偿我

合同纠纷 2019-08-16 22: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五)款和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没有经济补偿。自2008年元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没有补偿;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2008年元月1日起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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