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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6年11月9日入职公司,2014年11月31日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但我至今仍在公司工作,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2015年1月至11月的双倍工资吗?另:按劳动法规定,我现在与公司应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关合同,我如果提出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赔偿吗?谢谢

其他 2016-05-19 2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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