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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上2006年6月份结婚的,只是领了一个结婚证而已,没有摆酒。于2007年9月份,他搞婚外恋被我发现了,于是我就坚决要离婚。只是当时他死也不肯离婚,而且我们那时还有一个八个月大的儿子。由于自己要来广州这边上班,所以只是同他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一年后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费双方平摊。而10月份,他把协议与他婚外恋的证据全部毁掉。我更气愤,更加坚定了要离婚的念头。儿子从一生下来就是我妈妈带,所以到现在也一直由我妈妈抚养。11月份,他去深圳了,到现在一直没有给我妈妈和我打过电话,也从未给过任何抚养费,好像消失了一样。孩子的抚养费都是我一个人承担的。他现在算不算遗弃家庭?也算消失?我怎样才能够离婚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呢? 我们夫妻没有什么共同财产,房子是他爸爸买的,只是家里的电器是后来添的。而10月份他爸在深圳出了车祸,会有一笔赔偿金吧,我知道这些与我无关。我只想要他每个月的孩子抚养费与抚养权。

离婚 2018-08-08 1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们如果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重点考虑跟哪一方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及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孩子尚小,一般会判由你直接抚养。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看子女的实际需要。二看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然后,对支付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的20%至30%按月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支付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关于房屋问题,该房屋购买在你们婚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婚内共同还贷一般应当属于你的支付,另外,该支付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归你。
    4、关于孩子的继承权,父母离婚,不能就此改变父子关系的事实,更不能就此排除孩子依法应当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 你好,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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