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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榆树市97年二轮土地承包,原分土地靠树带,因98年秋翻,地靠树带分没有了,在另外地方领导给补了,现在领导换了,土地确权,领导又要抽回土地,问一下:这个土地该不该抽回?有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原土地靠树带补的部分应不应该抽回吉林省长春榆树市97年二轮土地承包,土地确权,领导又要抽回土地,这个土地该不该抽回?有没有新的政策?

合同纠纷 2019-08-29 05: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确权机关是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在实际的土地处理过程中,有6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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