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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工地上停电跳闸后,打电话给电工,电工觉得是他们自己线路问题,让他们先看一下哪块坏了,然后电工去修,结果工地上工人自己去修了,也没有跟电工说,另外一个抄表人员去抄表发现跳闸,因为电工不知道他们自己在修理,就同意抄表人员合闸,结果工人被电伤了,现在法医鉴定重伤二级,这种情况施工单位与电工所在单位是否有责任,派出所现在以过失致人重伤将电工刑事拘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也不是他直接合的闸。结果工人被电伤了,是否有责任,派出所现在以过失致人重伤将电工刑事拘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刑事辩护 2019-07-24 16: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致人重伤,过失与故意行为,应当按照理论与实际来认定。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由此可见,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由此可见,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致人重伤的情况有很多种,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处理。例如: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按照造成是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 要看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只是造成财产损失,又有能力赔偿的,是不需要拘留的,只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关于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的规定。
    如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而被刑事拘留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十四日之内;如果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则刑事拘留最长可以37日。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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