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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汽车从B市将海宇防水材料厂的石棉、阀门、水缸等货物拉运到B市该材料厂分厂。卸货时,该材料厂分厂的工作人员即被害人刘某发现货物短缺,即欲扣运费,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提出将车厢内剩余的阀门、水缸等货物拉到分厂办公室卸下,并上车坐在驾驶室右侧。被告人陈某未按被害人刘某的要求将车开到厂办公室,而是将车开出厂门,上国道312线由东向西直奔行驶。途中,被害人刘某反复提出要求停车且言称“你不停车我就跳车。”被告人陈某置之不理继续驾车前行。车在行驶中,被害人刘运新自己打开车门,跳车而下,致头部受伤,昏迷过去。陈某连忙刹车,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多家医院抢救治疗,被害人刘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偏瘫后遗症。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为三级伤残

刑事辩护 2012-11-08 2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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