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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为了独占夫妻共有财产,于2007年12月17日向派出所提供一份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离字2005编号414的离婚证,顺利卖掉房子,并携款躲藏。经去民政局查询,离婚证系伪造,并出具了书面证明。派出所已立案,也有书面回复:经查,该证系伪造。令人伤心的是,他这一系列的做法,都是在我88岁高龄老父病危我在医院守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更令人气愤的,他在将我们婚姻期间所有的存款和房产隐匿后,竟向法院起诉离婚。我想咨询 1.丈夫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我是否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2.分割财产时,少分和不分有什么要求和标准。3.丈夫转移和变卖财产是否应少分和不分。

离婚 2018-08-09 0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如果是财产或住房共有人,可以参与分割分配共有财产,
    财产如是父母两人共有,孩子没有权利参与分割,
    由离婚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割属于两人的共有财产,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您好,以下答案有涉及到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其余情况,建议补充。
    欢迎采纳答案,谢谢!
  • 您好,关于离婚时财产转移问题:
    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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