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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商场上班,总是丢货,店内没有录像,公司让我们导购自己赔偿,总共在这上班还没挣到这些钱呢,当时来上班的时候签过一份公司自己的合同,里面有写卖场丢货应该导购员赔偿(这条合法吗?算不算霸王条约阿)现在我们没交赔货钱?就扣押我们工资?已经一个多月没发工资了我现在该怎么办阿?还有我们单位合作了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工资是派遣公司发放。现在我已经离职了?派遣公司一直不给我开上个月的工资?打了电话问他们。他们说我们店长说不交补货钱就不给开支。我要他们先开支然后再交钱不然我没钱交?他们说不行必须先交赔货钱这样合法吗?派遣公司扣押我们的工资应该吗?我跟他们说我要去劳动监察投诉。公司那边说你们当时签的合同里面有卖场丢货导购赔付这条说让我去投诉吧?反正我一定开不出这个工资?我有录音。如果合同里面有那条会对我们不利吗?当时签合同签完就收上去了没有给我们一份还有我们单位合作了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工资是派遣公司发放。他们说我们店长说不交补货钱就不给开支。派遣公司扣押我们的工资应该吗?

劳动纠纷 2019-07-16 17: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 要看公司扣工资的理由是否合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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