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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份,看中一套动迁房,但是8月份才能过户。该房屋的产权证有有夫妻两人的名字,刚开始女方不同意卖房,合同未签订,后来又说同意了,并签订合同。但是女方仍然未出面签字,是由男方出面订立居间合同,并且在中介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12月底前过户。同时交付10万定金。合同中有这一条:签约承诺:本协议签署人均保证有签署本协议并支付或收取定金的权利,若因其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导致本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成立、生效的,该方签署人应向丙方直接居间服务补偿金,数额为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0%。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准备网签合同时,女方不同意在网签合同上签字,并提出要加价。请问1.此合同是否有效。2.如合同有效,该违约责任是否男方应该当承担。若因其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2.如合同有效,是否男方应该当承担。

离婚 2019-07-30 2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效。 合同法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单位借劳动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甚清楚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所不容的。在这里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起见,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要逐一审查,一旦发现有生死条款或类似条款,应及时提出,越早解决问题,便越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传真收到的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传真收到的合同不是合同原本,但是传真也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合同,传真送达对方签收的时候合同就开始生效了。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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