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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因公司没有专门的人事部门,都是由财务每月将考勤发给员工个人进行确认和为打卡的说明,我都有完整的留存,以备日后仲裁加班费的证据,现在,律师说个人收集的考勤证据必须公司盖章,这不是刁难员工吗?与公司已经对薄公堂,还得让公司为自己的证据盖章,哪个公司会那么无私善良,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能收集多年的考勤就已经很不容易,还有这样的规定来刁难劳动者,试问,我们该怎么办?以备日后仲裁加班费的证据,律师说个人收集的考勤证据必须公司盖章,这不是刁难员工吗?

仲裁 2019-08-03 2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劳动合同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出勤卡或者能证明你加班时间的证据,工资卡流水或者工资条  加班属于自愿的,每天1小时,最多3小时,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6小时  平时加班按工资150%支付,周末加班按200%支付或者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  自己计算好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拿身份证、上面的证据,去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由于当事人已经申请劳动仲裁,那么用人单位不承认相关证据,应该提供佐证的依据,否则不影响仲裁部门对案件的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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