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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过同学向他父亲借款,又经过这个同学介绍卖给他的同事几十吨柴油。货款一直没用过算清,同学这时正需要钱买房,向我提出由他向他同事要货款一事,想多用一部分钱,由于我还有他父亲借款,他也为他父亲问我拿过利息,而且同学说能代表他父亲做出决定,由于他的同事欠我的钱,我又欠他父亲的钱,所以当时我.同学和他的同事三个人一致同意,由他的同事还钱给他父亲,以后由他负责帮他父亲要他同事的钱,我和他父亲解除债务关系,由于我比较忙和平时关系挺好,所以他说由他帮我收回借款条,之后快一年的时间里他父亲也没有在联系过我,我也没有在找他同事要过货款,只到最近他父亲突然又找到了我,向我提出当初向他借款一事,要求还款,我给玩同学打电话询问怎么回事,他说他的同事答应给他钱,老是拖的不过,这事他不管了,我和他父亲提起以前三个人说好的协议,他父亲说他不知道,这协议谈好快一年呀,而且这一年里从来也没有联系我要过利息,在这以前我给他父亲是一月一结利息,而且他父亲都是提前给我打电话来要利息的,并且我从他同事那里得知,他的同事已经给他结上利息了,已经付给他们陆千元的利息了,这说明他同事和他已经有了债务关系,已经不欠我的钱了,现在他父亲又来问我要债,而且是通过法院起诉了我,。我想咨询一下,我的钱去哪了,我们三个人说的协议当时他父亲要是不同意或不知道的话,为什么当时不及时的通知我,联系我的要结利息要本金哪,在此之前我都觉得这事情已经解决了,为什么一拖就拖了这么长时间才告诉我,而且是通过法院起诉的,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了,他们这种行为有人管吗,我会败诉吗?由他的同事还钱给他父亲,所以他说由他帮我收回借款条,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了

债权债务 2019-07-16 20: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贷款人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权利,但没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费用的权利。贷款人可以通过约定借款利息的方式来补偿借款费用,但要求借款人在还款时一并偿还汇款手续费的诉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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