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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随着“减员增效”、“转世入轨”潮流,辽宁省石油系统将很多职工以“买断工龄”形式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由于工作需要,有部分人员被留用和招召回了原单位工作,但由于身份的变化,相同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与原职工区别很大,并低于社会上招用的员工(不按本企业工资制度执行)。很想知道,这些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能否享受同岗同酬。这些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能否享受同岗同酬。

劳动纠纷 2019-08-04 0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做经济补偿。赔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均做了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 第一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共同协商裁减办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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