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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是我姐,大概过程是这样的,当时我姐差不多临产了,送进医院的时候大概是晚上12点多,当时已经签字同意剖腹产的。后来,当晚的值班医生没当班,可能跑去睡觉了吧。只有个小护士在看,就2点左右产妇感到身体不适,我马上跟护士交涉,护士多次无法通知医生来了解病人的情况。就这样。我姐一直在病房撑到了6点医生才过来。当时没做什么产前检查之类的,,发现情况不对。由于产前检查的不足,对病人的身体状况不是很了解。到后来医生处理得不好。造成了产后大出血。然后医院血库存不多。还到了大医院去调血源。事态严重到叫了大医院的医生来才搞好,当时因为病人的情况,无法止血,搞到后面把子宫也切除了。。后面多次去和医院交涉。医院说是因为院人的凝血系统(机制)差造成的。说他们也是已经尽到最大的责任了。。要求医院出具病历也不肯。现在我姐已经出院了。因为欠了几千块住院费没交,医院迟迟不肯出具出生证明。。。后来也咨询过一些人。。说如果病人是凝血机制不好的话,当时的产前检查工作做足,是不会造成产后大血,还有这种切除子宫的大问题的。请问一下,这种官司应该作为那种事故来打。胜算大不?对病人的身体状况不是很了解。这种官司应该作为那种事故来打。胜算大不?

离婚 2019-08-19 09: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在劳动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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