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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我家的自留菜地被村委占用至今.村委当时既没量好土地;也没说好是征用,还是租用.后来,我从外地打工回来见地已被占用便找村委.它只肯付400多元.显然是不合理的.我该如何既省时又省力地处理此事呢?2004年9月我家的自留菜地被村委占用至今.村委当时既没量好土地;还是租用.后来,我从外地打工回来见地已被占用便找村委.它只肯付400多元.显然是不合理的.我该如何既省时又省力地处理此事呢?

征地补偿 2019-08-02 10: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 不同类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1、土地确权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其他财产”的范畴,《<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也作出了限定性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到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土地补偿费的权属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
  • 各地 政策不一 您咨询 当地 政府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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