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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9年11月2日进公司上班[有当时公司收我的一万元押金收据,上有日期和公司章.还有当时与我同时进公司的人可为我做证] 公司开始一直没与我签劳动合同,与2001年6月8日补签了合同,合同的开始日期是2001年1月1日,每年一签. 现在单位认定2007年12月31日为合同到期,与我终止合同.但我认为合同结束日该为11月1日 请教陶律师:我可以认定公司提出的2007年12月31日为解除合同吗? 谢谢!上有日期和公司章.还有当时与我同时进公司的人可为我做证] 公司开始一直没与我签劳动合同,与我终止合同.但我认为合同结束日该为11月1日 请教陶律师:我可以认定公司提出的2007年12月31日为解除合同

合同纠纷 2019-07-26 02: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法定事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类型一: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类型二:不可抗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约。
    该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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