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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和老公都是外地来蓉人员,户口也都在外地,我想办理离婚,可以在成都办理吗?

离婚 2019-08-02 06: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双方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协商离婚,或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协商离婚,不能协商的请求法院判离。 条件
    1.双方到场 条件
    2.异地回到当地 条件
    3.需要书面申请 条件
    4.必须对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得以解决。 如果夫妻二人属于不在同一个地区,那回到颁发结婚证的地区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异地不行。
  • 在外面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才能办。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如果是从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先持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有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离婚协议只是双方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取得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财产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协议中约定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   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合同法》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对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的财产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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