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妈93年在现在的拆迁地盖的房子,当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的,当然户口上面的户主也是我的名字,我爸妈的当时户口在外地没有迁回来,直到06年才迁过来,现在拆迁办说我爸妈是新迁的户口不享受拆迁补偿,请问这样合理吗?还有在拆迁中多次降低补偿标准有合理吗?再后来拆迁办还说我们是外来户不享受补偿,这是否又有据可依?他们坚持执行的是地方政策,地方政策允许这样规定吗?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还有在拆迁中多次降低补偿标准有合理吗?是否又有据可依?地方政策允许这样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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