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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个个体上班,一个月前,在上班的时候不小心我的左手食指掉了一节,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预保险,法律鉴定够不上十级,医药费是老板拿出来的,请问我可以要误工费和营养费吗?如果他不给我有别的途径吗?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医药费是老板拿出来的,请问我可以要误工费和营养费吗?如果他不给我有别的途径吗?

交通事故 2019-09-12 1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作受伤可以申请工伤,工伤认定后有工伤待遇,误工费通常是没有,因为工伤期间工资是照常发放的,因此发生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实际造成人身伤害,也没有造成无法从事正常工作以及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可以不支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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