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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的用人单位因(公司业务量减少)为由要与我解除合同,我合同是08年6月6号签的到09年6月6号终止,公司说没有满半年的只赔偿半个月工资,我想问下他们公司是不是应该与我们终止合同,还有赔偿问题?为由要与我解除合同,我想问下他们公司是不是应该与我们终止合同,还有赔偿问题?

合同纠纷 2019-07-25 14: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作额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探亲假和年假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解除合同,只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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