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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我们是从学校介绍过来到一家工厂里上班的,一开始学校说是工厂招人,帮我们介绍进来,就不管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因为我们都不是学生,只是扶贫,所以也没有签定什么合同;可是进厂上几天班后,这边的老师就说我们和学生一样的待遇,现在还要把我们的工资给学校,让我们从学校领取,还要收取工资的10%。收取10%我们没意见,就当是感谢学校的好意吧,可是我们的工资要在学校领取,这样我们也很不方便。我们找到过人事经理,他说我们是学校介绍来的,直接找学校谈。现在我们跟学校说了与第一批学生一起离开,这边的老师说不要我们去结帐,他帮我们去结工资;可是我们这样,想自己去结帐,老师不予答应,所以我给老总发了邮件请他帮我们向财务说一下,工资结算在我们本人手上,如学校要扣的10%,可请财务代扣,并感谢学校,老总也回复了,说会处理这件事,可我还是不放心,如果老总也认为我们是从学校过来的,就把工资发到学校去怎么办呢,学校老师说话不算话,要是工资真的发到学校,那时我们又拿得到工资吗,我们好担心,现在也好无助,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才好,请问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拿到我们应得的工资呢?工资结算在我们本人手上,就把工资发到学校去怎么办呢,请问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拿到我们应得的工资呢?

劳动纠纷 2019-08-26 08: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在租房时如果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会导致租期不明,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如果租房时不签订协议会导致承租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   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应该是书面合同 )的,所欠债务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的,实际上在双方间成立的是一种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因履行口头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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