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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情大概是这样的.之前,我有个男朋友,我们同居了一年.前几天晚上,我上网,和个网友聊了一些暧昧的话,第二天下午我就去应聘了.但是因为工作的事情很复杂,老板一直和我谈了很久,我直到8点才回去,我一回去男朋友就打了我两个耳光.还打了我身体.我觉得很气愤.也哭了很久.不想和他闹.他不准我走.我执意要走.他还威胁我说我要是跟他分手他就打电话告诉我家里把我跟他同居的是都告诉我父母.我家里很封建.我很怕家里知道.其实一年前我就想跟他分手的.但是他就是拿这个一直威胁着我.后来因为他一直拖着我我无法脱身.于是我打了110.110来带我们去派出所立了案.他们说我们不是合法夫妻.所以他无权干涉我的生活.如果以后他在干涉我的生活,我可以报案.但是现在.他仍然在骚扰我的生活.我去工作他跟踪我.他还时时打电话来威胁我让我不能正常工作.我真的不想让家里知道担心我.但是我也想拜托他的纠缠.他今天打电话来说.他只是骚扰我,大不了拘留几天.就出来.但是我家里知道我的事情我就这辈子就都没好日子过.我为此精神上受了很大的压力.

离婚 2018-08-09 1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即属于合法夫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如果和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
    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
    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
    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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