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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员工于2002年受工伤,经过治疗后该员工仍在公司任职,但该员工工作态度相当之差,从不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对于工作中的错误,领导要求自我检讨,但从不认错,对于违规处罚单更是拒绝签字。请问这样的员工公司该如何处理?如果与他终止合同,公司需要补偿吗?对于工作中的错误,请问这样的员工公司该如何处理?如果与他终止合同,公司需要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9-07-25 09: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只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没有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问题。事实上解除即中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违法终止的了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为正常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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