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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的事,是我弟弟经过他人介绍一女朋友,08年12月底认识的,准备在09年2月22日结婚,但是领了结婚证,最近发现女方吸烟等不良恶习,当我弟弟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我弟弟还发现银行卡里的钱少了,女方还拿我弟弟银行卡,取走了1万多元钱,我弟弟不知道,才发现的。弟弟说他没对她说过卡的密码,我就想问问:她这样是犯法吗?我弟弟怎样做,才能离婚?当我弟弟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问:她这样是犯法吗?我弟弟怎样做,才能离婚?

离婚 2019-09-08 14: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女方如果不同意离婚,多次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及小孩的抚养权是否约定明确;
    2、房子属于男方父母的共同财产,对女方无需赔偿损失;
    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哪方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抚养权判给谁,一方获得抚养权,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按其月收入水平的20-30%支付,直到小孩成年,可以一次性付清;男方获得抚养权,女方需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
    4、没有青春损失费之说,无需支付女方损失费。
  •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凡是涉及到赔偿的,必须是有一方存在造成离婚过错,而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哪一方方提出离婚,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利范围,而不是过错。那么不存在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女方提出离婚,但不要孩子抚养权。女方可以在离婚时和男方协议分割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和债务,女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具体支付额度和支付办法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原则上是女方需要支付月收入的20%--30%。
      女方在离婚后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男方需要配合协助执行。
      双方当事人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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