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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合同的问题:在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哪个优先

债权债务 2019-07-22 08: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在担保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要根据合同当事人三方是否具有过错来承担责任,具体有如下三种情况:第
    一、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然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在此时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债权人的无过错是指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的责任;而当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判断“不能清偿”的标准是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否执行完为标准。第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条,在此时如果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为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这时的1/3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1/3。第
    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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