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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老公房一处,该老式房为上下楼两家人家共同使用.现在我和我弟弟的使用权地址为楼下.平方为20.同时各自拥有该地址的户口本一本.分别是户主.由于该房原租赁证上承租人是我母亲,与03年去世.父亲相继去世.现经过派出所和物业核实,才了解到他已经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了租赁证的名字更改.名字是他.先该房屋涉及老公房拆迁的考虑,请问:1.拆迁时,我没有租赁证,是否还能分到房子?2.他未经我同意,在父母去世后,将该房屋租赁转给他人做生意.我只能暂住我女儿家,至今已五年.但不曾与我有任何商量也未有任何补偿.那么我是否有权要求补偿?3.因为我的户口迁回该住房时是因为离异,迁会原处.当时承租人为我母亲.经过父母同意,后迁回原址.请问弟弟说未经他同意,属于不合法.所以他有权将房屋租赁给他人.这点是否正确?该怎样获得属于自己的权利?4.现在我还能否住回该房,因为现在已被租赁给他人做生意.该如何处理.他是否有权租给别人?请求帮助,非常谢谢是否还能分到房子?是否有权要求补偿?属于不合法.所以他有权将房屋租赁给他人.这点

离婚 2019-07-26 14: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拆迁补偿的流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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