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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4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五年的租赁合同,租赁其2间门头房,07年我将其中一间租赁给了另一方,与其签订了3年的合同,由于我与房东的合同09年到期,在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前我与房东又续签了五年合同,可是过了几天,房东找我说他们领导不同意提前两年续签合同,让我写了份此续签合同无效的声明,并口头承诺我到期时一定与我续签合同,结果今年合同到期他们将房屋又租与他人,导致我与另一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在另一方以我提前终止合同为由要将我告上法庭,请问我属于不可抗力吗?我当时与房东续签订的合同还在,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可是过了几天,让我写了份此续签合同无效的声明,请问我属于不可抗力吗?

损害赔偿 2019-08-01 14: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已与房东有租房合同,对于房屋可能被拆迁的信息,房东应该告知承租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双方合同的签订,关系到承租者的利益,并且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是不允许进行出租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三)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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