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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单位并没有给我们报销通讯费,但要求我们24小时开机.并要求在休息时要随时接电话.两次不接者.罚款50元或更多..这是不是侵犯了我们劳动者的权利?

合同纠纷 2019-08-29 12: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罚款,是行政处罚类型之一,依法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员工实施行政罚款处罚。否则,就是违法,员工完全可以拒绝,并向劳动机关投诉。
    用人单位也不是立法机关,更无权设立罚款标准。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  
    (1)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3)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  
    (4)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  
    (5)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6)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  
    (7)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9)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0)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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