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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签的合同中的业主委员,本业主未见公示过。这样的业主委员能否代表我呢?我所欠的物业费是否应该交呢?我丢失几辆电动车,在保安室门口。物业公司说没责任。物业公司签的合同中的业主委员,本业主未见公示过。这样的业主委员能否代表我呢?是否应该交呢?

房产纠纷 2019-08-14 16: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小区物业的责任:

    1、公共设施、设备的漏、淤、溢问题。公共设施、设备、管线由于建设质量差、年代长久、失查、失修等因素造成对小区业主财产的损害问题。典型的事件比如“水管爆裂” 、“线路短路”、“电梯故障”等。
    2、公共建筑部分由于年久失修损伤行人的问题。典型的事件如围墙倒塌、外墙体脱落损伤行人等。
    3、公共娱乐服务设施故障或公共物件管理不善造成业主损伤问题。典型的如客人在游泳池范围滑倒、沙井盖(室外排水通道或地下管道井上面的盖子)缺失或公共物件摆放不当造成行人绊倒等。
    4、管理公司雇员知情却未进行劝阻的由业主违反规定造成的影响邻里和他人的行为。典型的事件如装修不当影响邻里、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损害公物和私人财产等。
    5、公司雇员疏于管理造成业主财产责任性损失。
    6、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管理上的失职。
  • 物业费包括以下九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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