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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于2007年5月结婚,婚前送给前妻首饰衣物6000元,彩礼7000元,因女方无理取闹,双方于2007年8月分居至今,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期间她因病花去4000元除了医疗报销外,我是否承担?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期间她因病花去4000元除了医疗报销外,是否承担?

离婚 2019-07-25 11: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条件: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
  • 婚后购置的手饰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个人专用的、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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