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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请问:我弟弟因为别人的事而被牵涉在内!事情是这样的,一大帮人在KTV喝酒,我弟的朋友(简称A君)跟其中一人(简称B君)斗嘴,后来B君不服气就打A,有些严重。后来B也到处找A想报仇,仇没报成。A跟朋友在路上看见B君的车,就用手敲了一下,正让B君看见了!B君开车回家后自己砸了自己的小车之后就报警说A君砸了他的车!又打电话给我弟弟说叫A君出来群打。我弟弟变成他们俩的传话!当晚A君招一百多人要去打,没打成,对方又报警说他们上百人手中拿家伙,巡警就在上百人其中6。7个人身上收出水管!事后有半年之多了,昨晚我弟跟A君就被抓到了!!做了一夜的笔寻,还打他们,全身是伤!早上就给送到看留所了!就这样被定成寻衅滋事罪!到现在已拘留了21天了,为什么还不放我弟弟呢?要是判的话,是不是一定要两个天一起判?能不能主犯带去劳教,牵连的人释放?这样的行为能被做寻衅滋事罪吗?就这样被定成寻衅滋事罪!为什么还不放我弟弟呢?能不能主犯带去劳教,这样的行为能被做寻衅滋事罪吗?

刑事辩护 2019-08-06 20: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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