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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都是1995年在事业单位退休的工人。当时因为没有住房公积金,也没有拿安家费,单位给了他们一套住房。08年6月单位对他们住的那片房子进行重建。现在到了分房却说没有他们的名额。请问他们还能享受单位住房吗?或者可以享受安家费吗?当时因为没有住房公积金,请问他们还能享受单位住房吗?或者可以享受安家费吗?

房产纠纷 2019-07-24 15: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福利,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只要你是正式职工,就得有公积金,没有的话,那我感觉你的单位是非公企业,因为这样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特别低。
    非公企业不愿意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这一行为违反政策法规,严重损害职工利益。
    国家强制性缴存的包括五险一金,一金就是指的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条例》上面也有个“应当缴”,应当就是有义务、有责任,除了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外,所有单位必须缴。
  • 公积金贷款相比商业贷款有着较低的利率,能够有效的增加市民的购买能力,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也希望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  临时工也能享受公积金  随着海南经济步入较快发展轨道,利用公积金购买住房的职工越来越多,公积金提取量越来越大。省直管理中心2009年职工提取额占当年归集额的
    66.6%,发放贷款额也同比增长131%;而当年公积金缴存增长率仅
    4.9%,远远满足不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增长的需要。  海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者看到了扩大缴存总额的现实紧迫性。今年来中心把扩面增存工作的一个重点放在了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三类人员”身上,对一些只为正式职工缴存,但未为“三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了上门宣传和催缴工作。  一个万人公司的缴纳模式  公积金中心的努力,天涯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羊学裘最能感受到。这是一家为全省80多家公司、上万人提供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公司。公积金中心采取的三步措施,让上万天涯人力员工首次获得了公积金的福利。  该中心调研发现,天涯人力公司旗下员工稳定性差,跳槽频繁,大多不愿缴纳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深入做工作、做宣传,“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最高贷出低息贷款50万元”等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天涯人力缴公积金的积极性迅速提高。  中心还想方设法和天涯人力、雇主单位坐到了一起,以三方会议的形式宣讲政策,让雇主单位进一步了解到:不仅国企、事业单位需缴公积金,集体企业、民企也要缴;不仅正式工要缴,“三类人员”也要缴。几次会后,雇主单位都明确表示要为所有雇员缴公积金。  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作为上万人的“娘家”,天涯人力是与公积金中心对接的唯一代理。而全国公积金缴存的原则是,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而80多家公司效益不同导致该比例必定不同。若不解决这一难题,上万人的公积金缴存将成空话。中心为此制定了特殊配套机制,准许天涯人力的员工根据雇主单位实际,按5%-12%的比例分别进行缴存。  如此一来,一直未能享受公积金待遇的上万人,终于在购房时能走进省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福盖”全省
    48.4万人  正在某公司工作的保安员小闵是上述新政的受益人,今年他从公积金中心贷款15万元,加上亲朋支持和自有资金,买下一套小户型住房,幸福地步入了婚姻殿堂。他感慨地说:“多亏公积金,我才能拥有新家!”  感慨的不仅是小闵,中国移动海南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他们也是受益者。因为有了公积金,劳动派遣制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增强了,工作积极性提高,像客服中心、野外技术服务部门这样的艰苦岗位,工作四五年以上的忠诚老员工比比皆是。  卓有成效的扩面增存工作,让公积金的“福盖面”迅速扩大。今年1至7月,省本级新增公积金缴存人数7725人,全省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达到
    48.4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
    12.8万人,增加
    36.01%,归集总额也同比增长
    32.95%。  公积金政策增加了覆盖面,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并享受到这一政策,为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作出贡献。
  • 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待遇发生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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